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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关在社会生活中,公众可以通过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合法权利,对政府的行政权力、公务人员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中各类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务实施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权,因此,舆论监督权的主体应该是社会公众。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要想实现这种监督权利,最便利的渠道和最常使用的工具就是新闻媒介,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中的最新动态,实现知情权;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公众的对政府和社会生活中的各项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实施监督等。由此,新闻媒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代替或代表公众实施了舆论监督的权利。媒介通过源源不断的新闻信息传播,给受众提供大量关于社会现实的信息,为受众建筑了一个“客观真实”的世界。
网络公关考核指标能够反映民意,并代表公众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这是新闻媒介光荣的职责。但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新闻媒介往往会借助新闻报道引发或引导社会舆论,一旦新闻媒介的报道或评论出现错误倾向,很容易对受众的认知产生误导,受众以为在新闻报道中看到的就是“客观真实”的世界,但由新闻媒介建立起来的“媒介真实”却与现实世界并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
柠檬网络公关公司电话在许多经典的“媒介审判”案例中,我们都能看到这种媒介真实对客观真实的挑战。例如发生在美国的“外科医生谢帕德案”“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案”等。这些经典案例中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进行精心的编辑,使新闻按照其设定的方向展现给受众,给受众描述了一个媒介所构建的“真相”,进而对事件的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陪审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拥有裁决权。但陪审团成员并不都是受过正规法律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很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一旦媒介在审判前做过大量的具有倾向性的报道,很有可能影响到陪审团对案情的判断,这也是西方国家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历史原因。而在我国,媒介审判现象也一再出现,引起学界热烈讨论,例如“郑州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刘涌案”“哈尔滨宝马案”“复旦大学投毒案”等等。其中一些案例严重损害了新闻传播应该有的客观公正,不仅给司法审判带来压力,也给受众认知客观世界带来负面影响。来源:今传媒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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